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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 第 9 條
附設勒戒處所之醫院對於受觀察、勒戒人實施尿液篩檢之結果,發現其涉
嫌施用其他級別、品項之毒品或有更犯施用毒品情形,應即報告指揮執行
之 (軍事) 檢察官或 (軍事) 法官。
民國 91 年 03 月 29 日訂定
第 9 條
附設勒戒處所之醫院對於受觀察、勒戒人實施尿液篩檢之結果,發現其涉
嫌施用其他級別、品項之毒品或有更犯施用毒品情形,應即報告指揮執行
之檢察官或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