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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 第 5 條
附設勒戒處所之醫院如兼辦一般藥癮患者之醫療業務,應與附設之勒戒處 所分區管理。
民國 91 年 03 月 29 日訂定
第 5 條
附設勒戒處所之醫院如兼辦一般藥癮患者之醫療業務,應與附設之勒戒處 所分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