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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 第 10 條
法務部、國防部應派員視察醫院附設之勒戒處所,每年至少一次。
民國 91 年 03 月 29 日訂定
第 10 條
法務部應派員訪查醫院附設勒戒處所,每年至少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