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13
十三 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決標後,得標廠商原繳押標金應即存入機關專 戶存款帳戶,移作履約保證金,廠商得以政府發行之公債,或金融 機構書面保證書代替保證金。
民國 80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13
十三 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決標後,得標廠商原繳押標金應即存入機關專 戶存款帳戶,移作履約保證金,廠商得以政府發行之公債,或金融 機構書面保證書代替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