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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賣財物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88 年 0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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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決標後,得標廠商原繳押標金應即存入機關專
      戶存款帳戶,移作履約保證金,廠商得以政府發行之公債,或金融
      機構書面保證書代替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