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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獎懲標準表 7
七、未達第一點或第四點所列之嘉獎或申誡標準者,仍得依其情節,予以
    嘉勉或告誡。
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7
七  未達第一點或第四點所列之嘉獎或申誡標準者,仍得依其情節,予以
    嘉勉或告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