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獎懲標準表 2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對主辦業務之推展或創新,具有優良成效。
(二)辦理國內安全調查工作、保防工作或其他重要專案,表現優異。
(三)偵辦內亂、外患或洩漏國家機密案件,績效卓著。
(四)偵辦貪瀆、賄選或司法詐欺案件,證據確鑿,績效卓著。
(五)偵辦經濟犯罪案件或策動、追緝外逃經濟罪犯歸案,績效卓著。
(六)查獲偷渡犯或偵辦重要走私、毒品、掃黑、組織犯罪、人蛇集團案
件,績效卓著。
(七)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工作方法,提出著作、方案或興革建議,
經審查獲獎或採用,有助工作開展。
(八)參加或辦理各項重大或專案性活動、競賽,有特殊表現或優異績效
。
(九)克服困難,達成上級交辦或重要事項,績效卓著。
(十)拒受賄賂,依法檢舉,並經提起公訴。
(十一)其他執行職務或品德操守,有具體優異事蹟,足資表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