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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獎懲標準表 2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對主辦業務之推展或創新,具有優良成效。
(二)辦理國內安全調查工作、保防工作或其他重要專案,表現優異。
(三)偵辦內亂、外患或洩漏國家機密案件,績效卓著。
(四)偵辦貪瀆、賄選或司法詐欺案件,證據確鑿,績效卓著。
(五)偵辦經濟犯罪案件或策動、追緝外逃經濟罪犯歸案,績效卓著。
(六)查獲偷渡犯或偵辦重要走私、毒品、掃黑、組織犯罪、人蛇集團案
      件,績效卓著。
(七)研究對業務有關之學術或工作方法,提出著作、方案或興革建議,
      經審查獲獎或採用,有助工作開展。
(八)參加或辦理各項重大或專案性活動、競賽,有特殊表現或優異績效
      。
(九)克服困難,達成上級交辦或重要事項,績效卓著。
(十)拒受賄賂,依法檢舉,並經提起公訴。
(十一)其他執行職務或品德操守,有具體優異事蹟,足資表率。
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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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功:
 (一) 排除困難完成重要任務。
 (二) 偵辦內亂、外患案件,績效卓著。
 (三) 偵辦貪瀆、賄選或司法詐欺案件,證據確鑿,績效卓著。
 (四) 偵辦經濟犯罪案件或策動、追緝外逃經濟罪犯歸案,績效卓著。
 (五) 查獲非法偷渡人犯或重要走私、販毒案件,績效卓著。
 (六) 參加國內安全調查工作、保防或其他重要專案,表現優異。
 (七) 訂定工作計畫或方案,有助工作開展。
 (八) 提供工作之興革建議,經採行後,著有效果。
 (九) 工作努力,成績優異。
 (十) 拒受賄賂並予以檢舉。
 (十一) 其他執行職務或品德操守,有具體優異事蹟,足資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