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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獎懲標準表 1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工作努力有特殊表現。
(二)處理偶發事件得宜,免滋紛擾,有具體事蹟。
(三)訂定工作計畫、方案或作業手冊,切實可行。
(四)參加或辦理工作競賽或重要訓練、活動,成績列前三名或有具體優
      良事蹟。
(五)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或推行便民服務,有具體優良事蹟。
(六)臨財不苟,足資獎勵。
(七)拒受餽贈或請託關說,有具體事蹟。
(八)宣導政令或代表對外發言,能增進民眾了解,有具體優良事蹟。
(九)其他因執行職務或品德操守良好,應予嘉獎之事項。
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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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 工作努力有特殊表現。
 (二) 依限完成急要任務。
 (三) 訂定工作計畫或方案,切實可行。
 (四) 參加工作競賽或重要訓練,成績列前三名。
 (五) 領導有方著有績效。
 (六) 協助破獲不法案件。
 (七) 推動個案工作未有遲延,著有勞績。
 (八) 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或推行便民服務,有具體事蹟。
 (九) 臨財不苟,足資獎勵。
 (十) 其他因執行職務或品德操守良好,應予嘉獎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