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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 6
六、一次記二大功之共同標準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
    項之規定、一次記二大過之共同標準,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
    第三項之規定。
民國 92 年 09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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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一次記二大功之共同標準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
    項之規定、一次記二大過之共同標準,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
    第三項之規定。
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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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一次記二大功之共同標準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一
    項第一款之規定、一次記二大過之共同標準,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十二條第三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