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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及所屬各機關人員共同獎懲標準表 1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 研究簡化各種工作程序,合理可行,提高工作效率。
 (二) 處理偶發事件得宜,免滋紛擾,有具體事蹟。
 (三) 協助他人業務推展或革新,具有成效。
 (四) 宣導政令,增進民眾了解,有具體優良事蹟。
 (五) 主動為民服務或推行便民服務,表現優良,有具體優良事實蹟。
 (六) 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優良事蹟。
 (七) 臨財不苟,足為表率。
 (八) 拒受餽贈或請託關說,有具體事蹟。
 (九) 辦理各項重大或專案性活動或競賽,工作辛勞,有具體優良事蹟。
 (十) 工作努力成績優良或其他認有應予獎勵之事實。
民國 92 年 09 月 1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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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 研究簡化各種工作程序,合理可行,提高工作效率。
 (二) 處理偶發事件得宜,免滋紛擾,有具體事蹟。
 (三) 協助他人業務推展或革新,具有成效。
 (四) 宣導政令,增進民眾了解,有具體優良事蹟。
 (五) 主動為民服務或推行便民服務,表現優良,有具體優良事蹟。
 (六) 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優良事蹟。
 (七) 臨財不苟,足為表率。
 (八) 拒受餽贈或請託關說,有具體事蹟。
 (九) 辦理各項重大或專案性活動或競賽,工作辛勞,有具體優良事蹟。
 (十) 工作努力成績優良或其他認有應予獎勵之事實。
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訂定
1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嘉獎:
 (一) 研究簡化各種工作程序,合理可行,提高工作效率。
 (二) 處理偶發事件得宜,免滋紛擾,有具體事蹟。
 (三) 協助他人業務推展或革新,具有成效。
 (四) 宣導政令,增進民眾了解,有具體優良事蹟。
 (五) 主動為民服務或推行便民服務,表現優良,有具體優良事實蹟。
 (六) 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優良事蹟。
 (七) 臨財不苟,足為表率。
 (八) 拒受餽贈或請託關說,有具體事蹟。
 (九) 辦理各項重大或專案性活動或競賽,工作辛勞,有具體優良事蹟。
 (十) 工作努力成績優良或其他認有應予獎勵之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