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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與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7
七  各機關應妥適利用集會、廣播及印刷品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所
    屬員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並於各種公務人員訓
    練、講習課程中,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
民國 91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7
七  各機關應妥適利用集會、廣播及印刷品等各種傳遞訊息方式,加強所
    屬員工有關性騷擾防治措施及申訴管道之宣導,並於各種公務人員訓
    練、講習課程中,合理規劃兩性平權及性騷擾防治相關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