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各機關應採行適當措施,防治第五點所列性騷擾行為,俾提供免受性 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以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 信箱等方法廣納建言;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 善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