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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與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6
六  各機關應採行適當措施,防治第五點所列性騷擾行為,俾提供免受性
    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以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
    信箱等方法廣納建言;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
    善防治措施。
民國 91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6
六  各機關應採行適當措施,防治第五點所列性騷擾行為,俾提供免受性
    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以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
    信箱等方法廣納建言;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
    善防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