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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與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4
四  性騷擾防治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二) 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三) 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四) 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
      待遇。
 (五) 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
民國 91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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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性騷擾防治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二) 頒布禁止工作場所性騷擾之書面聲明。
 (三) 規定處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四) 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
      待遇。
 (五) 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處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