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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與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3
三  本部與所屬機關應提供員工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並採取
    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
民國 91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3
三  本部與所屬機關應提供員工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環境,並採取
    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