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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與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2
二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與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行之。
民國 91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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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與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除
    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