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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與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19
十九  各機關對於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
      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有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民國 91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19
十九  各機關對於性騷擾申訴案件應採取事後追蹤、考核及監督,確保懲
      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有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