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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與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18
十八  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機關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
      機構。
民國 91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18
十八  當事人有輔導、醫療等需要者,機關得協助轉介至專業輔導或醫療
      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