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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與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16
十六  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
      會審議者,申評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
民國 91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16
十六  性騷擾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或已移送監察院調查或公務員懲戒委員
      會審議者,申評會得決議暫緩調查及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