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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與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14
十四 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 案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 情節輕重,報請機關首長依法懲處並解除其聘 (派) 兼。
民國 91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14
十四 參與性騷擾申訴案件之處理、調查、評議之人員,對於知悉之申訴 案件內容應予保密,違反者,主任委員應即終止其參與,並得視其 情節輕重,報請機關首長依法懲處並解除其聘 (派)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