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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與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12
十二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機關應依申評會之建議,視情節輕重,對
      申訴之相對人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為適當之懲處
      或處理,如經證明有誣告之事實者,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
      理。
      前項懲處應經機關考績委員會議決陳機關首長核定。
民國 91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12
十二  性騷擾行為經調查屬實,機關應依申評會之建議,視情節輕重,對
      申訴之相對人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為適當之懲處
      或處理,如經證明有誣告之事實者,應對申訴人為適當之懲處或處
      理。
      前項懲處應經機關考績委員會議決陳機關首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