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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與所屬機關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處理要點 10
十  申訴人於申評會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其經撤回者,不
    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
民國 91 年 03 月 08 日訂定
10
十  申訴人於申評會作成決定前,得以書面撤回其申訴;其經撤回者,不
    得就同一事由再為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