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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定期評鑑實施要點 7
七、檢察長定期評鑑由法務部人事處負責幕僚作業,並於每年一月十五日
    前完成評鑑結果,將結果密陳法務部部長參考。
民國 91 年 01 月 24 日訂定
7
七  檢察長定期評鑑由法務部人事處負責幕僚作業,並於每年一月十五日
    前完成評鑑結果,將結果密陳法務部部長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