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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定期評鑑實施要點 6
六、第三點所列實施評鑑之機關(構)及人員,應將填畢之評鑑表密封送
    所屬檢察署人事單位彙送法務部人事處或逕行密送法務部人事處,評
    鑑結果不得對外公布。
民國 91 年 01 月 24 日訂定
6
六  第三點所列實施評鑑之機關 (構) 及人員,應將填畢之評鑑表密封送
    所屬檢察署人事單位彙送法務部人事處或逕行密送法務部人事處,評
    鑑結果不得對外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