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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定期評鑑實施要點 4
四、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所實施評鑑之項目、重點及配分如
    下:(表一)
(一)品德操守:著重其是否廉潔自持、公正不阿及有無不當之交際應酬
      、投資理財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二)學識能力:著重其法學素養及專業能力是否勝任業務及是否勤於自
      我充實、吸收新知等評價。配分十五分。
(三)統御領導:著重其對檢察事務之指揮監督能力及是否能知人善任、
      發揮檢察一體精神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四)行政協調:著重其有無協調溝通能力及是否善用預算經費、資源等
      評價。配分十五分。
(五)敬業態度:著重其投注於檢察署工作之心力及努力改善業務之評價
      。配分十五分。
(六)業務績效:著重其檢察政策推動之成果及機關整體績效之評價。配
      分十五分。
    前項評鑑事實以評鑑之日前五年內發生者為限。
民國 91 年 01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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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員所實施評鑑之項目、重點及配分如
    下: (表一)
 (一) 品德操守:著重其是否廉潔自持、公正不阿及有無不當之交際應酬
      、投資理財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二) 學識能力:著重其法學素養及專業能力是否勝任業務及是否勤於自
      我充員、吸收新知等評價。配分十五分。
 (三) 統御領導:著重其對檢察事務之指揮監督能力及是否能知人善任、
      發揮檢察一體精神等評價。配分二十分。
 (四) 行政協調:著重其有無協調溝通能力及是否善用預算經費、資源等
      評價。配分十五分。
 (五) 敬業態度。著重其投注於檢察署工作之心力及努力改善業務之評價
      。配分十五分。
 (六) 業務績效:著重其檢察政策推動之成果及機關整體績效之評價。配
      分十五分。
    前項評鑑事實以評鑑之日前五年內發生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