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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長定期評鑑實施要點 2
二、法務部應於每年辦理一次現任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檢察長定期評鑑。
民國 91 年 01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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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法務部應於每年辦理一次現任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
    檢察長定期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