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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及副所長遴任要點 9
九  被推薦人或自薦人之資格應經遴選委員會委員審查確認。
民國 89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9
九  被推薦人或自薦人之資格應經遴選委員會委員審查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