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及副所長遴任要點 3
三  法醫所所長、副所長之遴任,除應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令或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民國 89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3
三  法醫所所長、副所長之遴任,除應符合公務人員任用法及相關法令或
    醫事人員人事條例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