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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及副所長遴任要點 2
二  為遴任法醫所所長、副所長,成立法醫所所長、副所長遴選委員會,
    委員會委員由本部政務次長、二位常務次長、主任秘書、檢察司司長
    、人事處處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
    長及學者專家六人所組成,並由本部政務次長擔任召集人。
民國 89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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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為遴任法醫所所長、副所長,成立法醫所所長、副所長遴選委員會,
    委員會委員由本部政務次長、二位常務次長、主任秘書、檢察司司長
    、人事處處長、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
    長及學者專家六人所組成,並由本部政務次長擔任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