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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所長及副所長遴任要點 1
一  法務部為延攬優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以下簡稱法醫所) 所長、副所
    長,以提昇法醫鑑識之水準,訂定本要點。
民國 89 年 12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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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法務部為延攬優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 (以下簡稱法醫所) 所長、副所
    長,以提昇法醫鑑識之水準,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