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職員加班管理要點 4
四  指派加班之時數應依規定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每月以不超
    過三十小時為限。
民國 77 年 12 月 21 日訂定
4
  四  指派加班之時數應依規定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每月以不超
      過三十小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