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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職員加班管理要點 4
四 指派加班之時數應依規定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每月以不超 過三十小時為限。
民國 77 年 12 月 21 日訂定
4
四 指派加班之時數應依規定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每月以不超 過三十小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