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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職員加班管理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8 年 0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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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指派加班之時數應依規定每人每日加班以不超過四小時;每月以不超
    過三十小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