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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離島監所人員轉調陞補實施要點 8
八  福建金門監獄科長以下具有法定任用資格人員之轉調陞補,準用本要
    點之規定。
民國 78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8
  八  福建金門監獄科長以下具有法定任用資格人員之轉調陞補,準用本要
      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