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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離島監所人員轉調陞補實施要點 7
七  本島監所人員出缺,以較低職務列等人員調陞時,對於第二點合於陞
    遷準則之人員,應一併予以考慮。
民國 78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7
  七  本島監所人員出缺,以較低職務列等人員調陞時,對於第二點合於陞
      遷準則之人員,應一併予以考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