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離島監所人員出缺,依左列次序遞補之: (一) 分發考式及格人員,或以本島監院所同職務列等人員調任。 (二) 以離島監所原任較低職務列等人員擇優陞任。 (三) 以本島監院所較低職務列等人員志願陞任者調陞。 如有二人以上志願者,以最近三年考績較優者調陞之。考績相同者 ,以學歷較高者為優先。 前項人員應具之條件,依監獄及看守所人員陞遷準則之規定。 其志願服務離島監所者,應載明於資績計分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