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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離島監所人員轉調陞補實施要點 6
六  離島監所人員出缺,依左列次序遞補之:
 (一) 分發考式及格人員,或以本島監院所同職務列等人員調任。
 (二) 以離島監所原任較低職務列等人員擇優陞任。
 (三) 以本島監院所較低職務列等人員志願陞任者調陞。
      如有二人以上志願者,以最近三年考績較優者調陞之。考績相同者
      ,以學歷較高者為優先。
    前項人員應具之條件,依監獄及看守所人員陞遷準則之規定。
    其志願服務離島監所者,應載明於資績計分名冊。
民國 78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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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離島監所人員出缺,依左列次序遞補之:
   (一) 分發考式及格人員,或以本島監院所同職務列等人員調任。
   (二) 以離島監所原任較低職務列等人員擇優陞任。
   (三) 以本島監院所較低職務列等人員志願陞任者調陞。
        如有二人以上志願者,以最近三年考績較優者調陞之。考績相同者
        ,以學歷較高者為優先。
      前項人員應具之條件,依監獄及看守所人員陞遷準則之規定。
      其志願服務離島監所者,應載明於資績計分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