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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離島監所人員轉調陞補實施要點 5
五  離島監所人員於屆轉調時,志願繼續服務離島者,從其志願。但再請
    調時,遇缺優先調任之。
民國 78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5
  五  離島監所人員於屆轉調時,志願繼續服務離島者,從其志願。但再請
      調時,遇缺優先調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