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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離島監所人員轉調陞補實施要點 4
四  離島監所擔任主管職務人員任期屆滿,合於第三點轉調規定者,得調
    任本島監院所同職務列等之非主管職務。
民國 78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4
  四  離島監所擔任主管職務人員任期屆滿,合於第三點轉調規定者,得調
      任本島監院所同職務列等之非主管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