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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離島監所人員轉調陞補實施要點 2
二  本實施要點稱「離島監所」,指臺灣綠島監獄、臺灣澎湖監獄及看守
    所;稱「本島監院所」,指臺灣本島各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及
    少年觀護所;稱「離島監所人員」,指離島監所內之委任管理員、主
    任管理員、科 (課、股) 員、調查員、教誨師及科 (課) 長。
民國 78 年 10 月 1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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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本實施要點稱「離島監所」,指臺灣綠島監獄、臺灣澎湖監獄及看守
      所;稱「本島監院所」,指臺灣本島各監獄、少年輔育院、看守所及
      少年觀護所;稱「離島監所人員」,指離島監所內之委任管理員、主
      任管理員、科 (課、股) 員、調查員、教誨師及科 (課) 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