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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院所雇用管理人員僱用要點 6
六  參加雇用管理人員僱用測驗所繳各項文件,及第三點規定之條件,應
    嚴加審查,必要時得通知本人到場面詢。
民國 85 年 02 月 28 日訂定
6
  六  參加雇用管理人員僱用測驗所繳各項文件,及第三點規定之條件,應
      嚴加審查,必要時得通知本人到場面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