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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院所雇用管理人員僱用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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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參加雇用管理人員僱用測驗所繳各項文件,及第三點規定之條件,應
    嚴加審查,必要時得通知本人到場面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