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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院所雇用管理人員僱用要點 12
十二  法務部對於雇用管理人員得指定適當機關施以訓練;訓練成績不及
      格者,得予解僱。
民國 85 年 02 月 28 日訂定
12
十二  法務部對於雇用管理人員得指定適當機關施以訓練;訓練成績不及
      格者,得予解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