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18 12:00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院所雇用管理人員僱用要點 12
十二  法務部對於雇用管理人員得指定適當機關施以訓練;訓練成績不及
      格者,得予解僱。
民國 85 年 02 月 2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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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法務部對於雇用管理人員得指定適當機關施以訓練;訓練成績不及
      格者,得予解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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