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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員機動員額配置運用要點 8
八  機動人員由法務部視監、院、所業務需要統籌運用之。
民國 78 年 12 月 2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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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機動人員由法務部視監、院、所業務需要統籌運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