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監所管理員機動員額配置運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12 月 22 日
廢止日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法規體系: 法務部部內各單位 > 人事處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  法務部為因應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以下簡稱監所) 暨少年輔
    育院業務需要,於指定之監所配置管理員機動員額,適時運用,支援
    戒護人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機動人員,係指負有機動任務得隨時調派支援其他監所工
    作者,其待遇與權益與非機動人員同。
三  監所管理員機動員額分置於指定監所之年度預算員額內,於每年度開
    始前檢討調整之。
四  監所舉辦雇用管理員遴用測驗時,應在簡章內訂明備取人員得分發佔
    機動員額缺予以僱用,以備於業務需要時調派至其他監所臨時支援。
五  監所僱用管理員佔機動員額缺時,應在派令註明佔機動員額缺字樣,
    並於到職十日內列冊 (格式如附件) 報部備查 (看守所並應將副本抄
    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 。

    附件
    ┌──┬──┬──┬──┬──┬─┬─┬────┐
    │備取│    │    │到職│擔任│住│電│備    註│
    │    │    │    │    │    │  │  │ (如進用│
    │    │姓名│籍貫│    │    │  │  │臨時人員│
    │    │    │    │    │    │  │  │請註明於│
    │    │    │    │    │    │  │  │備註欄內│
    │名次│    │    │日期│工作│址│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六  機動人員於服務六個月以上成績優良者,得改為非機動人員,但應列
    冊報部備查 (看守所並應將副本抄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 。
七  監所僱用臨時管理員時,應先補足機動員額缺,以利調配。
八  機動人員由法務部視監、院、所業務需要統籌運用之。
九  本要點於強制工作處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