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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員機動員額配置運用要點 6
六  機動人員於服務六個月以上成績優良者,得改為非機動人員,但應列
    冊報部備查 (看守所並應將副本抄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 。
民國 78 年 12 月 2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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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機動人員於服務六個月以上成績優良者,得改為非機動人員,但應列
      冊報部備查 (看守所並應將副本抄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