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
監所管理員機動員額配置運用要點 6
六 機動人員於服務六個月以上成績優良者,得改為非機動人員,但應列 冊報部備查 (看守所並應將副本抄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 。
民國 78 年 12 月 22 日訂定
6
六 機動人員於服務六個月以上成績優良者,得改為非機動人員,但應列 冊報部備查 (看守所並應將副本抄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