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員機動員額配置運用要點 4
四  監所舉辦雇用管理員遴用測驗時,應在簡章內訂明備取人員得分發佔
    機動員額缺予以僱用,以備於業務需要時調派至其他監所臨時支援。
民國 78 年 12 月 22 日訂定
4
  四  監所舉辦雇用管理員遴用測驗時,應在簡章內訂明備取人員得分發佔
      機動員額缺予以僱用,以備於業務需要時調派至其他監所臨時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