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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監所管理員機動員額配置運用要點 1
一  法務部為因應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以下簡稱監所) 暨少年輔
    育院業務需要,於指定之監所配置管理員機動員額,適時運用,支援
    戒護人力,特訂定本要點。
民國 78 年 12 月 22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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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法務部為因應監獄、看守所、少年觀護所 (以下簡稱監所) 暨少年輔
      育院業務需要,於指定之監所配置管理員機動員額,適時運用,支援
      戒護人力,特訂定本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