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薦任書記官長應就具有薦任書記官任用資格,並曾任薦任書記官或薦 任司法行政人員三年以上,且以薦任職參加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其中 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最近三年未受申誡以上處分,並具有 領導才能者遴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