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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書記官及通譯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8
八  薦任書記官長應就具有薦任書記官任用資格,並曾任薦任書記官或薦
    任司法行政人員三年以上,且以薦任職參加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其中
    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最近三年未受申誡以上處分,並具有
    領導才能者遴任之。
民國 83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8
  八  薦任書記官長應就具有薦任書記官任用資格,並曾任薦任書記官或薦
      任司法行政人員三年以上,且以薦任職參加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其中
      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最近三年未受申誡以上處分,並具有
      領導才能者遴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