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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書記官及通譯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7
七  薦任書記官兼科長者,應就曾任薦任書記官二年以上,或曾任薦任書
    記官兼股長一年以上,或曾任委任書記官兼股長三年以上,參加最近
    三年年終考績,其中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最近三年未受
    申誡以上處分者遴用之。
民國 83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7
  七  薦任書記官兼科長者,應就曾任薦任書記官二年以上,或曾任薦任書
      記官兼股長一年以上,或曾任委任書記官兼股長三年以上,參加最近
      三年年終考績,其中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最近三年未受
      申誡以上處分者遴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