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3 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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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書記官及通譯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6
六 薦任書記官兼股長者,應就曾任薦任書記官一年以上,或現任或曾任 委任書記官兼股長二年以上,參加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其中二年列甲 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最近三年未受申誡以上處分者遴用之。
民國 83 年 10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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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薦任書記官兼股長者,應就曾任薦任書記官一年以上,或現任或曾任 委任書記官兼股長二年以上,參加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其中二年列甲 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最近三年未受申誡以上處分者遴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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