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條文: |
廢/停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書記官及通譯遴用遷調實施要點 5五 薦任書記官遇有缺額,應就左列人員之一遴用之:
(一) 合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九條第一至第三款規定之一,且最近三
年未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二) 合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規定,並以委任書記官參
加最近三年年終考績,其中二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且最近
三年未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三) 合於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十九條第五款之規定,並任委任書記官三
年以上,最近三年年終考績,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以上,且最
近三年未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